建筑行业一直是虚开发票的重灾区,已成不争的事实,建材成本、苗木成本、人工成本等虚开问题,都有大量案例,触目惊心!到底哪些行为是虚开发票?虚开发票有哪些法律后果?今天我们从一些真实的建筑行业虚开案例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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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一家劳务服务企业,员工不多,业务量短期内暴增,并且增值税税负偏低,经查,有28户企业在承包建筑工程后,将相关的劳务工程分包给当地的包工头组织施工,但工程完工后包工头无法提供发票等凭证。为了降低成本,少缴税款,接受了F劳务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一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判处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财务负责人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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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南通5家个体工商户,虚开各类苗木普通发票共计663份,合计金额高达6421万元,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因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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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近期天津稽查公布了一批涉税违法的稽查案件,其中涉及数十家劳务公司,案件所涉均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相关案件已由税务机关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什么是虚开发票?有哪些法律后果?
问
什么是虚开发票?
答
虚开发票是我国刑法中明令禁止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发票具体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大类,因此虚开既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出口退税、虚抵进项税款等行为,也包括虚开普通发票以虚列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等行为。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件,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于2014年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专门明确了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问
虚开发票会带来什么后果?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明确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上述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上述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虚开普通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上述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总结
建筑施工企业或劳务公司缺少进项发票成为一个现实痛点,但是在接受进项发票时要擦亮慧眼,认清形势,避免接受虚开。
国家税务总局自2020年10月9号发布:多部门持续严厉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以来,一直对虚开违法犯罪行为处于严打状态。
小编在此提醒诸君,现在形势已经发生了变化,要充分认识大数据智能监测时代已经到来,抱侥幸心理按老经验去找票买票来所谓的避税,是已经行不通了,只有加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准确把握税收法规,合规合法避税,才是正道!红线不能碰,底线要守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