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建筑工程案件纠纷办理的要点有几个,一是合同效力及适用问题、二是价款结算问题、三是工期质量的反诉问题、四是实际施工人及代位权行使问题等。理清了办理要点、查明了事实,法院判决需要一个准确的数字,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下,往往就需要申请工程鉴定。下面笔者就如何发起鉴定申请、鉴定费用标准、鉴定资料如何审查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如何发起鉴定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对法官释明、申请时限、及时缴费、申请文书内容、鉴定材料质证提出了要求。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建设工程案件申请司法鉴定一般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出现,法官要求申请人在1周内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二、鉴定费标准
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将司法鉴定费用定价权利下放,各省自行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目前湖南省执行《湖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2016年9月1日起实施),鉴定费用按照第“四、其他类”、“附注:二、“其他类”司法鉴定涉及财产案件按标的实行差额定率累计收费”、“附注:三、“建筑工程造价鉴定类”司法鉴定涉及财产案件按标的实行差额定率累计收费”标准执行。
表一:《湖南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四、其他类”
表二:《湖南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附注:二、“其他类”司法鉴定涉及财产案件按标的实行差额定率累计收费,收费标准为:
表三:《湖南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附注:三、“建筑工程造价鉴定类”司法鉴定涉及财产案件按标的实行差额定率累计收费,收费标准为:
三、造价资料怎么看?
1、工程造价资料调取
1)备案机构是哪些
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建项目备案的通知》(县级政府3000万元以上基建项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进行核准、备案工作。在项目核准、备案阶段,按地方规定,将项目合同、造价资料报送税务局、造价站、住建局备案。湖南省制定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建价〔2016〕95号),由承包人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2)可调取哪些资料
施工合同备案资料包含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文本原件、工程量清单报价单复印件(加盖编制单位及全国注册造价师章的复印件)和电子版一套、项目招标文件一份(查验原件, 留复印件)、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不招标的项目提供,查验原件,留复印件)。如案件有需要,可向法院申请调取上述资料。
2、工程造价鉴定资料审查
1)看造价资料真实性
真实性方面,如果是对方申请调取,需加以区分是法院自行调取还是给对方律师开出的调查令。法院自行调取的,其真实性、合法性有保障;法院给对方律师开出调查令,同意由对方律师自行调取的,因其调取资料与提交法院过程中存在时间差,可能存在程序不合规、内容调取不齐全、复印件未加盖骑缝章等问题,对其调取的资料真实性可提出异议。调查令申请、调查程序参照《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工作规程(试行)》执行。
《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工作规程(试行)》第十条 [法律效力]代理律师持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时,视同人民法院调查,接受调查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得拒绝。
代理律师持令调查时,应当由两人共同进行,主动出示律师调查令、执业证、随行人员身份证件等证件,由接受调查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核对。
接受调查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得要求持律师调查令的律师或者随行人员提供律师调查令、律师执业证、随行人员身份证明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
接受调查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律师调查令核对无误后,应当根据律师调查令指定的调查内容及时提供有关证据,不能当即提供的,应当在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供。
接受调查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的证据如为复印件或复制品的,应当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并加盖骑缝章。所调取证据由接受调查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通过特快专递寄送至签发法院,也可以由代理律师转交签发法院。
小结:调取纸质版备案资料的,需备案部门出具证明,或加盖公章、骑缝章的形式;调取电子档的,需对光盘/U盘进行加密处理或直接发送至法院指定邮箱。
2)看表格数据对应性
造价资料一般采用广联达、神机妙算等软件编制,备案的造价资料一般由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国有资金)/投标报价汇总表、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综合单价分析表、其他项目计价表(如人工、材料、机械、工程设备)、规费和税金项目表组成。
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是总表,后续各表逐级对应价款。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按规定计算的费用见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附M表2安全文明施工费表、附M表3规费、附M表4税金。
表四:附M表2 安全文明施工费表
表五:附M表3 规费
表六:附M表4 税金
3)看约定单价的符合性
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方法,2020年10月1日以前开工的项目采用2014年颁布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湘建价〔2014〕113号)《湖南省装配式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湘建价〔2016〕237号)《湖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湘建价〔2018〕212号)及与之配套的取费文件、补充定额、解释说明;2020年10月1日以后开工的项目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执行。
4)看索赔资料的有效性
索赔包含发承包双方的索赔,索赔内容包含工期、质量、价款等。《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规定: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提出索赔意向书;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提出28天内,提交索赔通知书;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延续提交索赔通知;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要求,并提供记录和证明材料。索赔时限以合同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参照行业习惯、规范标准执行,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第十二条确认资料的有效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总结
司法鉴定是一门专业的活动,在律师调查取证、组织完整证据、展现法理与事实的前提下,也需要邀请造价师这类专业人员作为专家辅助人参与其中,法律与造价知识结合,才能“把事说清”“把账算清”。